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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变更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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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工商变更登记代理   日期:2015-02-06  分享:
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二、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三、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四、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 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六、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七、 其他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八、 申请证照提交的材料
九、 有关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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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返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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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5、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确认。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5、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改制以及安置职工的方案。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委派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董事、监事的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