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志业财税欢迎您! 13826149081 18344313194

快速导航

服务热线 13826149081 18344313194

广州工商注册代理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工商注册代理

外国船舶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工商注册代理   日期:2015-01-30  分享:

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二)《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或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同时提供《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及《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或提单(或副本)复印件。
    (四)船舶运输公司提出的申請函或其委托支付方办理申请的委托书(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须提供)。
    (五)运输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其中译本。 
    (六)境内受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须提供)(复印件)。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上述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注意事项
    (一)外国公司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二)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出示由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其他地区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其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无特殊需要,其他地区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三)申请人办理享受“协定或协议”对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
    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4、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或者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及《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上述“居民身份证明”自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机关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三年内,凡纳税人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免税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