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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文章来源:   类型:公司注销   日期:2015-02-06  分享: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注销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同意注销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企业产权登记注销表》,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企业注销的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T-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企业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同意注销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税务注销证明复印件;

9.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注销表》;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的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T-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同意注销合伙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7.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