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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范围的区分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代办税务   日期:2018-11-23  分享: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范围的区分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4]45号)明确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案例】德国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我国上海某项工程的施工任务,鉴于工程复杂,为了确保工程按质如期交付,该公司总部特地在德国境内临时聘请了两名工程专家来华从事技术指导,根据合同约定,这两位专家在华服务期间的报酬为每天3000 元人民币。支付方的财务人员将他们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分析说明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判定在华承包工程中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所取得的收入,究竟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重要的依据之一是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是否为外国承包商的雇员。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为外国承包商的雇员,则其在华服务期间所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反之,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由于本案例中的两位专家是由该建筑公司在德国境内临时聘请的,不属于该承包商的雇员,故他们在指导服务期间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依照上述分析,两位专家取得的收入应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