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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注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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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册”公司致低保资格取消 男子诉工商局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工商注册改革   日期:2015-10-23  分享:

低保户王先生突然被通知取消低保费的发放,原因是他投资25万注册了一家公司。王先生对此并不知情,遂将予以登记的北京市昌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区法院就该案已作出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起诉称,他是北京市海淀区的居民,身有残疾,从2004年起按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但2013年6月30日时,王先生曾经不慎丢失过身份证,之后补办了一张。

2014年8月29日,他原来领取低保费的街道办向他送达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原因是王先生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投资人,认缴出资25万元,已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故自2014年9月开始予以停发。

王先生感觉莫名其妙,以自己的经济实力,注册公司根本不可能,后来他查阅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发现2013年9月25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并在昌平工商分局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先生说,昌平工商分局核准注册登记该公司,将他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提交虚假材料,伪造他的虚假签名,而工商分局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自己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公司登记,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昌平工商分局登记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

庭审中,昌平工商分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昌平工商分局认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另外,昌平工商分局依该公司的申请所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也尽到了审查义务。在此次设立登记中,该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备,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昌平工商分局尽到了审查义务,依法予以设立登记。

最终,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工商分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故作出了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昌平工商分局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本案涉诉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该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工商局对涉案公司的登记属于无效,并撤销。

本文关键词: 注册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