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志业财税欢迎您! 13826149081 18344313194

快速导航

服务热线 13826149081 18344313194

广州工商注册改革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工商注册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知多少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工商注册改革   日期:2015-12-15  分享: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知多少

2014年1月1日,辽宁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我市也率先全面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零门槛、零首付、零收费”为特征,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制度。1元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民宅也可以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进展顺利,相关举措优化了创业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创业的人多了,就业和投资的活力再一次凸显,企业切实得了实惠,百姓赞不绝口。

然而,“先照后证”是不是意味着取消所有前置审批?“零门槛”难道是办公司不需要注册资本?出资额度与自身承担责任无关吗?年报公示到底重不重要?为帮助公众清楚了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将为您详细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亮点。

【实缴改认缴】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改革内容:《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在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取消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4项限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只要不为零即可,1元钱办公司,公司登记“零首付”,已具备合法性。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温馨提示:1、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不等于以后可以不实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足额补缴外,还应向已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额度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按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零首付不等于零责任。工商部门提示,投资者不要盲目投资设立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相符的公司,以避免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

3、零门槛不等于不需要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初始资本和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责任、财产的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规模和信誉。工商部门提示: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

【先照后证】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改革内容:“先照后证”顾名思义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前,创业者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改革以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温馨提示:1、“先照后证”不是取消所有前置审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对186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其中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前置审批事项的,仍需按有关规定执行。工商部门提示,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实行“先照后证”,国务院决定保留或明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仍然实行“先证后照”。

2、“先照后证”不等于不办“证”。“先照后证”改革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不是取消审批事项。申办从事需要行政审批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改革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中明确要求,简化住所(含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中,也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时,提交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二是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三是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四是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温馨提示:《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的同时,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也明确了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简政放权释放红利

改革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温馨提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若原证件遗失,申请人则需要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提示,持旧版本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这期间,企业可免费换取新版证照。过渡期结束后,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年检”改“年报”】

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约束

改革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已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新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年度检验制度相比,主要有三大改变:

一是企业由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年检检查材料等待检查改为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和个人均可查询。二是检查方式由统查改为抽查。三是新的年报公示制度执行以后,凡是未按期限公示年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被拉进“黑名单”。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有力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建立,不仅强调了企业慎独自律的诚信原则,而且还形成了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大为介绍,一年来,市工商部门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宣传引导,企业年报公示逐步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据统计,全市13690户企业公示2014年度报告信息,对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企业全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今,年报信息公示制度既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成为公众获得企业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成为了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参加政府采购、海关进出口等许可部门入围条件的一道“硬门槛”。企业越发感受到年报信息公示的威力,信用信息公示已成为企业的信用名片。

温馨提示:1.年报信息公示,企业要重视。按照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其中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市一家企业就曾因不够重视年报公示信息,致使相关信息公示有误,被工商部门抽查检查中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与合作方洽谈生意时,遭遇了生意合作方质疑。后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工商部门审核后,给予修正了企业相关信息,赢回了合作方的信任。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是我们企业对年报公示没有太上心,差点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影响”。深刻教训才知道,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一定要重视。

2.不按时年报,企业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 不进行年报,后果很严重。“不进行年报,后果很严重”,这是我市一家公司负责人发出的感慨。原来,该公司没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信息,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当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宜时,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此告知企业已不符合申请条件。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赶紧到工商部门补报了年报信息公示,且在申请办理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后,该部门才给予通过申请。工商部门强调,企业一但进入经营异常名录,虽然申请移出,但异常记录却永远也抹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