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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冠名规定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企业注册公司   日期:2015-10-10  分享: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