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合伙:实行注册资金申报制度,不设最低限额
1、合伙人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投资;
4、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业务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私营独资企业:实行注册资金申报制度,不设最低限额
1、投资者是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者申报的投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没有最低申报金额。
1、城市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可以申请个体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业务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业务场地、业务能力和业务技术。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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