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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文章来源:   类型:常见问题   日期:2016-10-26  分享: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人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羡慕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发票管理办法实话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羡慕在发枉法裁判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内容。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破瓜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