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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竟然还多交了税?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代办税务   日期:2018-11-01  分享:

补发工资竟然还多交了税?

会计小王最近很是头疼,原来是公司之前一直经营困难,拖欠了3个月工资没有发,结果现在统一在10月份发放了,这个税可怎么交啊!还恰逢新旧个税法交替,更是火上浇油!

小王的问题,相信也是很多的会计朋友会碰到的问题!让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首先,第一个问题:补发工资可不可以分摊至所属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10月份开始按5000元标准扣除)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单位补发工资,一般应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实务上各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还是要以地方政策为准!

第二个问题:10月份发放前三个月的工资,可以按照新的个税法计算吗?

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以实际发放为准的,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什么时候代扣个税都是看哪个月发放,然后在发放的次月申报缴纳即可。

以小王的情况为例,7、8、9三个月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那就应该在11月申报,11月申报的个税数据是按10月发放的数据扣的,并非是前3个月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来算个税的。

所以发放月份在10月,可以按照新税率和扣除额来计算。